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1483,2019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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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483號
聲 請 人 蔡明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蒲蔡榮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本院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1395號),聲請再審,並聲請停止執行,就該聲請停止執行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有提起再審之訴時,法院固得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惟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法院或再審之訴經駁回而終結者,即無從依上開規定准許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395號駁回其上訴之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停止執行,惟未表明所欲停止之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向信託登記標的物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查詢結果,亦無兩造間強制執行事件繫屬各該法院民事執行處之情形,有民國108年10月7日公務電話紀錄表可稽;

而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亦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依上開說明,其向本院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吳 麗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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