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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489號
聲 請 人 康陳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海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上字第130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130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9月24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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