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492號
聲 請 人 伍聯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連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玉泉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67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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