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499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李棍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上訴事件(本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231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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