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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506號
聲 請 人 善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璋
上列聲請人因與高紹盛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0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28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163 號、107年度台上字第505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011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拾肆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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