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1511,2019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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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511號
聲 請 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

效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本院裁定(104年
度台聲字第149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3月21日為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足稽。
嗣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以108 年度台聲字第1072號裁定駁回,並於108年10月25日為寄存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11月4 日生效。
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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