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1514,20191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514號
聲 請 人 李晶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本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09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高 金 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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