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1519,2019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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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519號
聲 請 人 呂萬鑫
上列聲請人因與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間聲請返還擔保金再審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273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

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06年度台聲字第127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1294 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0月29 日合法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相當期限,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陳 毓 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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