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167,2019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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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楊天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選舉無效再審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777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且該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又再審之訴訟程序,除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此於確定裁定之聲請再審,亦有準用,此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1條、第112條前段,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7條規定自明。

準此,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經裁定駁回確定者,自不得對之聲請再審。

本件聲請人前以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馬英九、蔡英文為被告,主張蔡英文於民國105 年總統當選無效為由,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選字第4號判決駁回確定後,對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選再字第1號裁定駁回確定,則其於此後所提起之再審聲請,均難認適法。

則聲請人對駁回其再審聲請之本院107 年度台聲字第77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2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真 真
法官 滕 允 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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