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綱
上列聲請人因與幸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21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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