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177,2019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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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范美慧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聲請訴訟
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97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

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本件聲請人不服原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97號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

惟未提出任何證據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之事實,復未申請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函可憑,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黃 莉 雲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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