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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賀姿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梁家茜等間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聲請訴
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6 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7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
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本件聲請人對上揭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能使法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抗告裁判費之情事,其聲請訴訟救助,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黃 莉 雲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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