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212,2019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陳潼彬律師(即聲請人劉姐均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劉姐均與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
遣費等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87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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