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即上訴人 孫麗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孫丕宗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上訴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40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40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臺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蕭 艿 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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