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223,20190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
法定代理人 黃 群
上列聲請人因與永權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92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75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林 恩 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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