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226,2019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張坤葆
被 上訴 人 陳麗琴
上列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許心慧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238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高 金 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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