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229,2019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健鑫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展吉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226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高 金 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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