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上列聲請人因陳建融與張耿華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 104年度台上字第884 號),扶助張耿華,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李 媛 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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