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241,201902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陳俞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黃昭憲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上訴事件(本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208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黃 莉 雲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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