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242,201903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胡曉蓉
上列聲請人因與王宗裕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107 年度台上
字第177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陳 駿 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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