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257,20190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廖述坤
廖述乾
廖述忻
廖述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祭祀公業廖君惠間請求給付分配款等上訴事件(本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3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陳 玉 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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