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259,201903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何建宏律師(即上訴人蘇錦芬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蘇錦芬與被上訴人張文慧等間請求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等上訴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534 號),經本院選任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理 由按法院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酌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字第24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107年度台聲字第1168 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其訴訟代理人。

嗣上訴人之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2534 號裁定駁回確定,聲請人聲請酌定其律師酬金,核無不合。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蕭 艿 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