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26,20190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陳鴻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上訴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0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黃 莉 雲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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