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260,201903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岳湘馨(原名岳沄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劉于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上訴事件(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53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蕭 艿 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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