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蘇玉蘭
訴訟代理人 楊傳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蘇銘陽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 106年度台上字第238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高 金 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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