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因與尚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物價調整款等事件(本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77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高 金 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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