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268,2019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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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蕭雪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間請求

國家賠償再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本
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50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
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50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指明該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規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林 恩 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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