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上列聲請人因與橋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52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真 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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