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277,201903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上列聲請人因與橋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52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真 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