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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
訴訟救助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本院裁定(105年度台聲字第1135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台聲字第113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
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台聲字第1364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
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月9 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真 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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