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梁志誠
訴訟代理人 顧維政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蘇智美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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