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285,2019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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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劉熙聖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春亮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90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04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陸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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