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288,201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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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楊 美
陳俊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遷讓房

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本院裁定( 107年度台聲
字第 45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
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456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 1、13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均屬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至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 1、13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李 文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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