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292,201903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博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宜
上列聲請人因與聯德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175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林 恩 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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