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299,2019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欣泰亞洲有限公司(Syntech Asia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林太陽
蘇志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4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陳 真 真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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