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鍾肇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鍾肇材等間請求確認派下權等事件(本院
104年度台上字第1846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96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陳 真 真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