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謝諒獲
,South Africa
袁靜如
South Africa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等間請求勞保給付等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再易字第118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
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 284
條之規定自明。
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
用者而言。
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
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其聲請訴訟救
助,自不應准許。
又聲請人對於原法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無須
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亦
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陳 真 真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