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318,201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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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聲請法官迴避再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本院裁定(105年度台聲字第897 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

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5年度台聲第897號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所提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不足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真 真
法官 滕 允 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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