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320,201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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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本院裁定(103年度台聲字第939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 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 條之規定自明。
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 言。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3年度台聲字第939號裁定聲請再審, 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雖提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影本等件為 證,惟尚不足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 力支出本件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依上說明,聲請人 所為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吳 謀 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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