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329,2019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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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黃良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本院裁定(107 年度台聲字
第775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
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775號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伊目前罹病無法工作,持續4 年無收入,已窘於生活,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云云,為其論據。
惟查聲請人所提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尚不足以釋明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陳 駿 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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