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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高宏耀
訴訟代理人 陳守東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振峰等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上字第148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
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484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僅泛謂原確定裁定指前訴訟程序確定判決就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云云,實非正當合法,豈有可能全部事實未經提示辯論均依職權判斷?並說明其對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黃 莉 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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