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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即上訴人 周慧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進寶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106 年度上字第44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郭沛諭律師(事務所設臺中市○○區○○路000000號 3樓)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本件聲請人前經原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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