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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陳凱莉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鄭惠安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 105年度家上字第95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家事事件法第51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家上字第95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
而其因無資力,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認應全部准予扶助,有該分會審查表、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該基金會專用委任狀、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可稽。
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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