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353,201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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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

效等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本院裁
定(103年度台聲字第170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
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7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以其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固據提出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為證。
惟上開文件僅屬課稅所得及財產明細,尚不足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
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無法籌措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依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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