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362,20190321,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徐慶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彭秀媛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聲請再審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41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 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 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
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 法表明再審理由。
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本件 聲請人主張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416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 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 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 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 496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 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黃 莉 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