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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徐慶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彭秀媛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聲請再審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41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
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
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
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
法表明再審理由。
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本件
聲請人主張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416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
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
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
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
496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
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黃 莉 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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