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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陳胤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義雄等間請求損害賠償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450號),提起再抗告,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高秀枝律師(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之6)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陳義雄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之本案訴訟,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7年4月11日以 107年度救字第4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於抗告程序亦有效力。
是聲請人對於抗告法院所為關於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媛 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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