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369,2019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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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黃良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 107年度勞聲字第10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 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 284 條之規定自明。
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 信用者而言。
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7年度勞 聲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 伊自民國102年去職,目前因疾病不能工作,持續4年餘無薪資收 入,生活窘困,無資力支出抗告裁判費云云,為其論據。
惟所提 出之103年至10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並不足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 濟上信用,致無資力繳納本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其聲 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黃 莉 雲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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