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371,201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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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劉季強
上列聲請人因與蔡棟國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本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05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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