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378,2019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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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張寶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文忠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聲請訴訟救

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本院確定裁定( 107年度台
抗字第396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
經本院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其於民國 107年9月13日受送達該裁定,嗣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08年1月16日以108年度台聲字第102號裁定予以駁回,此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1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戶籍地新北市○○區○○路 0段00○00 號4樓所在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有送達證書足憑,已於同年月11日生效。
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其聲請為不合法,爰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林 恩 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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