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莊金慈
上列聲請人因與林炳南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99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