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宇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茂德
聲 請 人 侯訓欽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錫瑜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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